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升贫困村治理水平

发布时间:2019-11-09 19:13:20   来源:中国网   点击:
法治是乡村治理的前提和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推进乡村治理能力和水平现代化、让农村既充

法治是乡村治理的前提和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推进乡村治理能力和水平现代化、让农村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不断满足广大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指出:“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教育引导贫困群众弘扬传统美德、树立文明新风。”在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必须坚持综合治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升贫困村治理水平,发挥社会主义法治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以法治的力量引导人们向上向善的力量,巩固精准扶贫成果。同时,开展法治扶贫、建设法治乡村,也是做好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有机衔接、以打赢脱贫攻坚战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好基础的重要内容。


贫困村治理的基本逻辑和开展法治扶贫的难点


目前,影响贫困村治理的基本问题是村内存在的矛盾和纠纷。开展法治扶贫、提升贫困村治理水平,需要把影响贫困村治理的主要矛盾进行类型化梳理。总体来看,这些矛盾和纠纷主要以村内邻里纠纷为主要表现形式,大体包括:相邻关系纠纷、物权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婚姻纠纷等。同时,也包括村庄或者村内组织、村民等与外界发生的纠纷,比如村内合作社与外部市场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等。总体上看,贫困村矛盾纠纷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纠纷细物性。这些纠纷在表现形式上都极为琐碎,但若不及时处理,就有可能由隐患转化为现实矛盾。二是矛盾伴生性。既包括小矛盾伴生大矛盾、新矛盾伴生旧矛盾,也包括人际矛盾伴生户际矛盾等等。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贫困村矛盾和纠纷,当前还面临如下难点:


法治扶贫表达方式的非物质化给扶贫实施带来一定难度。从扶贫类型来看,不管是产业扶贫、教育扶贫还是捐赠扶贫,都有很强的物质承载性,在一定程度上都可以采取资金投放或者实物捐赠的方式进行,但法治扶贫不同于以上类型,它是一种以法治理念宣传、法治教育开展、法治程序引导等为主要形式的扶贫方式,物质属性不强,这种非物质依托性给法治扶贫的组织和实施带来一定难度。


法治扶贫供需匹配程度不足。从供给方来看,法务人员供给力量相对不足,贫困地区往往没有充足的法务力量充实到基层村镇。调研发现,贫困村的矛盾和纠纷大都具有一定反复性,这次解决了,过一段时间又出现了,需要反复派出法务人员加以解决。从需求方来看,群众的法律接受能力相对有限,如果不是处于诉讼纷争之中,大都不会主动寻求法律援助。


贫困村群众思想上“法律撂荒”现象仍存在。由于受到落后的经济条件、闭塞的信息环境和保守的传统文化等多种因素影响,贫困村群众法治观念不强、法治理念欠缺等现象较为普遍,当遇到困难、发生矛盾时,多寻求其他救济方式,比如转向乡规民约求解,乡土文化留给法律制度的自发生长空间并不大。


构建“法治教育—法治服务—示范引领”为一体的法治扶贫工作体系


创新法治扶贫的方式方法,应立足贫困村的实际需求,根据贫困村治理的现实需要,精准施策,构建“法治教育—法治服务—示范引领”为一体的法治扶贫工作体系。


一是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扶贫必先扶志,要把“扶志”与“扶智”结合起来。开展法治扶贫,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高贫困村群众的法治意识,塑造他们的法治观念。同时,在普法工作中,要将法律相关术语转化为老百姓能够听懂的语言,教育引导贫困村群众正确运用协商、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是提供多样化法律服务供给。选派经验丰富的法官、律师深入贫困村现场说法、释疑解惑,送法上门;为贫困户提供免费的法律代理服务;选优配强人民调解员队伍,积极推广“枫桥经验”,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实践中,有的地方组建了“脱贫攻坚巡回法庭”,及时就地解决矛盾纠纷,建立了贫困村法律服务室,与精准扶贫的其他工作机构形成机构体系,在驻村帮扶工作队中探索性配置法务干部,充实帮扶工作力量。这些举措对于及时解决贫困村内出现的矛盾和纠纷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可在一定范围内加以推广复制。


三是坚决依法办事。对于贫困村群众来说,法治观念的树立和法治意识的养成重在日常。法治扶贫的活动性工作要和常规性工作结合起来,让贫困村群众都能够在日常的参与中感受到法治力量。镇村干部、驻村帮扶工作队在精准扶贫的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的制度要求开展工作,做好示范带头工作,切实推动扶贫工作法治化。事实上,法治扶贫和扶贫工作的法治化是一体两面的关系,要以扶贫工作的法治化助推法治扶贫进程,推进乡村治理能力和水平现代化,保证法治扶贫的工作实效。


四是加强党建引领。要做好法治扶贫与抓党建促脱贫攻坚工作的有效衔接。加强党对法治扶贫工作的领导,促进党内法规制度在贫困村落地。比如,《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要积极把法治程序意识的培养和党内程序的实施结合起来,提高贫困村群众参与村级治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做到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解决贫困村群众矛盾和纠纷,提升贫困村治理水平是增强贫困村发展内生动力、有效改善贫困村面貌的重要途径。在脱贫攻坚的关键期,要深入开展法治扶贫,用法治为打赢脱贫攻坚战保驾护航。


(作者:李萌、蒋灵斌,分别系北京科技大学廉政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科技大学扶贫办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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