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转型为拓展统计数据来源和丰富统计手段提供了新机遇,但数字经济的跨界融合、免费服务、动态创新等特征给统计测度带来了全新挑战。建议与时俱进,加快统计体系变革,构建统计监测和评价体系,为度量数字化转型提供定量依据。
数字化转型对经济统计产生深远影响
数字技术在经济社会各领域的广泛渗透和深度融合,对传统的经济核算体系带来深刻影响,加快统计制度创新已势在必行。
数字化转型丰富了数据来源和统计手段。当前的统计制度是建构在选点抽样、定时上报、汇总推断的基础上,样本量有限、数据时滞性强、统计成本高,且统计结果容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干扰。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让微观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通过线上完成,由此积累起海量、多维、实时的微观主体数据资源。这大大拓宽了统计部门的数据来源,与现有抽样数据形成互补,显著增强了统计数据的多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让实时透视经济社会运行状况成为可能;同时大数据技术进一步推动了统计理念、分析手段及处理工具的重大变革。
数字经济的跨界和共享特征模糊了统计范围。数字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新的商业模式层出不穷,导致数字经济的内涵外延不断拓展,目前难以给出一个公认的、国际可比的统计范围。以共享经济为例,顺风车使原本作为消费品的私家车具备了投资品的属性,GDP核算时将这些轿车作为消费品处理还是作为投资品处理就存在争议,共享住宿、知识分享等也是类似问题;而且这些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多是居民个人,但现行的统计制度是从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来获取生产数据。此外,现有统计分类尚难以对数字化产品作出明确分类,如传统汽车属于装备制造业,但自动驾驶汽车是深度数字化产品。
现行GDP核算体系难以纳入免费产品或服务。GDP反映了经济活动的经济增加值,它以产品价格为基础。但电子邮件、网络新闻、搜索引擎、即时通信、在线音乐、网络视频等数字服务基本都是免费提供,这部分价值难以纳入GDP核算中。例如数字经济使每个人欣赏更多的音乐,但按照现有统计制度,音乐市场规模却在下降,如美国音乐市场规模从1999年的209亿美元下降到2016年的76亿美元。实际上,音乐价值没有改变,改变的只是价格,其原因在于现行核算制度无法纳入免费品。
数字经济的技术创新挑战现有统计核算方法。在摩尔定律驱动下,手机、电脑等消费电子产品的功能和质量大幅提升,价格却大幅下降,过去基于价格指数缩减法的不变价GDP核算难以体现出产品功能的增强和质量提升的贡献。此外,个性化定制、在线自助服务、包月套餐等新商业模式的广泛应用,让单个产品或服务的价格计算变得更加复杂。实际上,数字经济的影响要远远超出经济范畴,如互联网的普惠性加上各种各样的免费产品和服务,空前提升了各类人群的社会福利。
我国数字经济统计测度的实践探索
数字经济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受到重视,近年来国际社会纷纷将数字经济测度列为关键议题,我国政府、产业界和学术界等各方力量从不同角度对数字经济的范围和增加值核算进行了探索,但在统计范围、方法和结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一是我国开始探索构建数字经济相关统计制度。从2015年开始,我国陆续建立起电子商务平台统计调查制度,通过全国联网直报系统,统计了我国境内4400多家主要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经营情况,及时掌握了全国和各地区的电子商务交易额、B2B、B2C、商品和服务等指标的季度数据。同时,还对互联网出行、医疗、教育等平台的发展状况进行监测,制定了网上零售统计调查制度等。其中,《互联网经济统计报表制度》,特别是基于平台的电子商务交易调查,目前在国际上属于前沿水平。2018年,国家统计局又发布了《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专项统计报表制度》,制定了战略性新兴产业、新服务业、互联网金融等九大领域“三新”经济增加值测算方法。
二是产业界关于数字经济测度结果相差较大。由于数字经济的内涵模糊、测算对象和方法不同,目前可见的数字经济测算结果差异悬殊。以2016年美国数字经济规模占GDP的比重为例,美国商务部经济分析局(BEA)的结果是6.5%,波士顿咨询和埃森哲分别为5.4%和33.0%,而我国信通院给出的结果是58.3%,四个结果几乎没有可比性。再以2016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占GDP的比重为例,波士顿咨询和埃森哲分别为6.9%和10.5%(2015),而中国信通院和腾讯研究院给出的结果是30.3%和30.6%,结果也相距甚远。
之所以出现这一情况,恰恰反映了各方面对数字经济的认识不一、统计测度范围不一。OECD专家小组依据数字交易的三大特征(数字化订购、促成平台、数字化传输)来识别数字经济活动;美国商务部经济分析局仅测算了计算机网络运行所需的数字化基础设施、数字交易(电子商务)、数字内容(数字媒体)这三部分。我国研究机构则采纳广义口径,既包括数字产业化部分,也包括各行各业因数字技术应用而带来的产出增加和效率提升部分。此外,对于数字经济中的价格和物量核算、共享经济中的消费品资本化核算、免费经济核算、数字平台中介服务的流量核算等难点,国内外都尚处于研究阶段。
推进统计制度创新的政策建议
数字经济仍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其统计问题引起国际社会关注,如联合国统计司、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都在2018年举办了数字经济统计的研讨会。建议在相互借鉴的基础上,立足科学合理、国际可比、逐步拓展,加快构建由工业经济向数字经济过渡的统计制度体系。
一是明确数字经济内涵和统计范围。目前国际上针对数字经济的测度探索众多,建议基于近年来各方面的探索和研究结果,率先就数字经济的基本概念、范围、分类标准体系、统计和测度的理论基础等关键点形成共识。可考虑先统一数字经济产业基础部分的概念和统计范围;对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的融合部分,可提出一些原则性指南,不作统一规定。
二是进一步完善数字经济核算制度。从OECD已有的研究探索情况看,建议进一步研究确定数字经济卫星账户框架、扩展供给使用表,逐步实现数字经济核算的模块化,提高数据颗粒度,衡量数字技术在不同领域、不同层面的应用情况,既适应数字经济活动灵活性的特征,又做到与现有国民核算体系的对接。同时,继续就共享经济、免费产品和服务、投资品与消费品、个人产销合一、价格缩减和质量提升等核算难题开展研究。
三是建立数字经济统计监测和评价指标体系。数字革命对人们的工作学习和生产生活方式都有深刻影响。建议除了从经济统计角度核算数字经济增加值之外,可考虑建立一套包括数字化接入、应用、创新、产出、影响等维度的综合指标体系,以较为系统地反映数字化转型进展及其对经济社会各方面的影响情况。
四是加强政府统计与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合作。建议完善相关法律基础,实现政府、企业数据的互联、共享。可积极利用网络爬虫等技术,拓展数字经济统计的数据来源。加强与互联网企业的合作,充分利用基于互联网数据的统计产品,如挖掘机指数、网络价格指数、公路物流指数等,全方位、多角度反映数字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
(施凤丹,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统计研究》编辑部主任、副研究员;马源,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研究室主任、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