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为保证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效果,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以来,有效改善了贫困地区农村学生营养状况,促进了教育公平,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推动乡村振兴、提高民族素质奠定了坚实基础。但一些地方还存在政策理解和落实不到位,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不严格,健康教育针对性不强、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开展不及时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效果。
通知要求,各地要以贫困地区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重点,坚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原则,结合地方实际,因地制宜,稳妥有序开展试点工作。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制定完善学校食堂建设标准和餐用具配备标准,严格食堂选址及建设要求,合理规划食堂功能分区,规范各加工操作场所设置,明确餐用具种类、数量、质量等,满足餐饮服务许可要求;要统筹相关项目和资金,与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协调,按照餐饮服务许可要求,加快学校食堂(伙房)建设,完善设施设备配备,满足学生就餐需求,进一步提高食堂供餐比例;要结合地区经济发展实际,加强省级统筹,加大对“三区三州”等贫困地区支持力度。要按照与就餐学生人数之比不低于1:100的比例足额配齐食堂(伙房)从业人员,并妥善解决其待遇和专业培训等问题;从业人员不足的,应优先从富余教师中转岗,也可采取购买公益性岗位、劳务派遣等方式从社会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人员。学校食堂(伙房)要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由学校自办自管,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
各地还要建立供餐准入、退出机制,健全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采购、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供应商评议制度,确保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等关键环节安全可控;要大力推行粮油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采购配送“三统一”,即统一采购、统一分配、统一运送,减少中间环节,降低采购成本,确保采购质量;要严格落实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度(餐费自理),有条件的学校可建立家长代表轮流陪餐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供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学校食堂(伙房)结余款项应滚动用于营养改善计划,不得挪作他用。
原标题: 教育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禁对外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