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邓海宁 通讯员毛雨佳 姚玉文)近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对李甲、梁乙、梁丙、梁丁贩卖毒品罪一案公开宣判。法院对4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据了解,2019年6月30日,警方在梁丙、梁丁、李某香完成毒品交易后,现场抓获3人,缴获手机两部,毒品一包(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84克)。同日,警方顺藤摸瓜,将贩卖毒品的梁乙和李甲抓获,缴获手机两部,毒品一包(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84克)。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甲、梁乙、梁丙、梁丁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该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