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吵架丈夫换锁,妻子有家不能回欲索赔住宿费,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19-11-21 13:45:17   来源:东方头条   点击:
因生活琐事和妻子发生纠纷后,张先生将家里的门锁更换,导致妻子梅女士进不了家门,只好在外面住旅馆。记者今日获悉,梅女士先后

因生活琐事和妻子发生纠纷后,张先生将家里的门锁更换,导致妻子梅女士进不了家门,只好在外面住旅馆。记者今日获悉,梅女士先后两次提起诉讼,要求丈夫赔偿自己住宿费,均获得法院支持。

王金辉 制图

60多岁的张先生和妻子梅女士结婚已经30多年了。今年1月初,夫妻俩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张先生更换了家里的门锁,导致梅女士无法回家居住。为解决住宿问题,梅女士便自己在外租住旅馆,仅20天的住宿费就将近5000元。

当月,梅女士就把丈夫告上西城法院,认为房产为夫妻二人共同所有,丈夫不让她在家中居住,侵犯了她的合法权利,并导致她在外住旅馆,因此丈夫应该赔偿她这笔支出。

西城法院审理后认定涉案房屋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梅女士因合法居住权利受到妨害而产生的损失,张先生应该赔偿。法院除了判决张先生赔偿梅女士已经支付的住宿费4980元之外,还判令张先生不得妨害妻子居住使用房屋。

不过,法院作出判决后,张先生并没有主动联系妻子,也没有将新换的家门钥匙交给妻子,梅女士只能继续住在旅馆里。

今年4月底,经法院执行,张先生才将家门钥匙及执行案款交给妻子。此时,距离首次起诉,又产生了三个月的住宿费,梅女士再次将丈夫起诉,索要这三个月间新产生的住宿费。

张先生表示,第一次判决作出后,他没有上诉,妻子就应该回家找他要钥匙。但妻子始终没有回家,所以不是他不让妻子回家,而是妻子自己造成的。

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法院判令张先生不得妨害梅女士居住使用涉案房屋后,张先生并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将房屋钥匙和住宿费用交给妻子。因此,梅女士合法居住房屋的权利受到损害而产生的损失继续造成,张先生对此应承担责任,赔偿梅女士住宿费22600余元。编辑:tf10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