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征拆过程中被征拆方相较拆迁方会常常处于被动、弱势地位,为高效的保护自己的利益,走司法诉讼程序就成为了很必要的手段。而在实际案例中,却又常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被征拆方将拆迁方起诉到人民法院之后,拆迁方却试图调解了事,这时被征拆人该怎么做,能怎么做?
事实上,如果说进入调解阶段,那么尽管可能表明从法律真实上看,被征拆人是输了这场官司的。但从客观真实上上,被征收人却是实实在在的赢家,因为他达到了自己想要争取更高补偿的目的。大多的行政纠纷都是因补偿安置不合理引起的,所以我们需谨记这一点,行政诉讼只是一个手段,获得高补偿才是最终的目的。所以说,被征拆人是可以接受这份调解要求的。但行政诉讼不是你想调解就能调解的,需要满足一定的要求,符合法定的标准。关于征地拆迁的诉讼调解,以下事项征收方与被征收方双方都需要明确。
一、征地拆迁行政诉讼能否调解?
关于行政诉讼的调解,行政诉讼法第十六条作了如下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合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使用法律,法规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根据该条的规定,各位被征地拆迁人应当明白行政诉讼的调解只是适用于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使用法律,法规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其他案件不能适用。
从规定中可以看出来,有一部分的案件是可以允许调解的,也即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使用法律,法规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而在征拆事件中,是关于“起诉征收补偿决定”的案件的,适用于调解案件范围内,可针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调解。
二、调解应以不损害被征拆人的利益为基础,需坚持三大原则
人民法院为行动在组织双方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调解时,需遵照下面三个原则。
(一)自愿原则。包括程序上的自愿和实体上的自愿。程序上的自愿是指,当事人具有是否启动调节程序的决定权,只要一方不同意就不能进入调解,这方面法院不得做干涉。实体上的自愿是指,走调解程序达成的协议完全是当事人真实意志的体现,调解的具体方案由当事人自己提出。在调解过程中,被征拆人一定要充分合理的表达自己的诉求。
(二)合理兼合法原则。一方面是指调解程序要合法,另一方面则是调解的内容要合法。
(三)调解以不公开原则为主,公开为例外。合理妥善调解结果的寻求,需要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充分的展示真实情况与细节,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与符合当事人意志需求该过程应坚持不公开的原则。当然,当事人也可以依法要求进行公开调解,这是例外事件。
三、调解之后撤诉的条件
(一)申请撤诉的前提是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志。为了维护被征拆人的合法权益,撤诉申请的通过需首要符合自愿原则,这就需要避免被征拆人被迫同意撤诉事件的发生。由于被征拆人常常处于弱势地位,难免会受到一些非法权利的干涉与威胁。
(二)真实情况无法核实,法律规定不完全明确,或者一些存在较大自由裁量空间的情况,人民法院在调解过程可适当向原告(被征拆人)倾斜,当然,也不能超过法律明确的有关规定。
(三)各位被征拆人需注意,被告决定改变或者已经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只有在被告将与原告已形成的协议转变为新的行政行为后,才能具备撤诉的条件。对于一些不能及时履行的或者需要分期履行的,被告应将决定改变或者已经改变的被诉行政行为书面告知法院,以便法院对履行情况进行及时监督,从而充分保证原告实体权利得以完全实现。
以上就是一些与拆迁诉讼调解有关的事项。不管怎么样,希望每一个遭遇不公对待的被征拆人最后都能争取到合理的补偿,当然更希望每一个被征拆人的对面都是一个真正公平、和谐、合理的拆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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