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瑞安市人民法院对一件醉驾案件作出判决
事情发生在今年4月13日凌晨,李某驾驶的轿车严重超速,经过瑞安万松东路与拱瑞山路路口地段时,撞上了前方一辆电动三轮车,造成三轮车驾驶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当时轿车车主巢某就在车上。
民警 胡存达:“他们一起从酒吧里面出来,车主巢某明知他的朋友李某大量饮酒的情况下,仍然将车子交给他行驶。”
事发后民警在现场附近一家宾馆找到肇事者,几个人身上有明显的酒气。
民警 胡存达:“民警到达宾馆之后询问一行人车辆是谁驾驶,他们纷纷表示否认,最后通过民警的工作,李某才承认自己是肇事车辆驾驶员,随后我们将李某带到医院进行抽血,第2天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的酒精含量为1.78毫克每毫升。”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严重超速,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车主巢某明知李某已饮酒,仍将自己的轿车提供给李某驾驶,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
最终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4年
判处巢某拘役1个月
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