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仁怀市公安局以王某等15人涉嫌聚众斗殴罪提请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经承办检察官依法审查:2019年7月24日晚,因王某与张某在微信群内发生口角,双方相约斗殴,准备于2019年7月25日晚在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东门河大桥通过打架解决。此后,王某利用“仁怀英雄会”的微信群,邀约熊某、蔺某、吴某等十四人在到中枢街道办事处东门河大桥集合。同时,张某也通过微信邀约了李某等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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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5日晚9时许,张某一方先赶到东门河大桥,并在中途提前下车,伪装成路人身份走到东门河大桥,准备进一步确认王某一方的人员情况。因双方人数悬殊较大,张某便故意拖延时间,重新邀约人到现场帮忙打架并准备了钢管、砍刀等作案工具。与此同时,王某在接到张进拍摄的手持砍刀和钢管的视频后,担心在打架中吃亏,也相继准备砍刀、钢管。
2019年7月26日凌晨1时许,因为王某等人准备打架工具耽搁了时间没有按时到东门河大桥,张某等人便各自离开。其中,张某乘坐车辆途经东门河大桥三岔路口时被王某等人拦停,张某下车后,王某等人持砍刀、钢管等人工具对张某实施了殴打,随后王某等一行人逃离现场。
在此次打架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王某、张某为逞强泄愤,积极组织、策划、指挥多人参与打架斗殴,系首要分子,犯罪嫌疑人王正星、张进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涉嫌聚众斗殴罪。犯罪嫌疑人熊某、吴某等人受到邀约后积极响应打架,相继参与了准备作案工具、在现场手持了砍刀或钢管、对张进实施了殴打,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涉嫌聚众斗殴罪。
于是,2019年9月6日,仁怀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次打架事件中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共计8人以予以批准逮捕。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检察官提醒:
聚众斗殴并非小事儿,可谓害人害己。年轻气盛不能成其为借口,遇到问题还是要冷静沉着地去应对和解决,一时冲动,可能真的把一件小事儿,酿成无法挽回的大错。(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云遵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