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导读】
老城区的改造属于旧房子集中的区域,基础设施落后,还有很多建筑没有房产证。没有完整手续的房子是否就属于违法建筑呢?律师认为并不是这样的,由于历史和社会原因,中国的旧城区有大量的无证房屋,部分房屋符合城乡规划而且属于城乡居民长期以来居住使用的住宅。
这些房屋不应被视为违法建筑物。在旧城区改造中,组织有关部门对未登记建筑物进行认定,认定合法建筑物依法给予补偿。即使相对人不同意补偿标准并且不同意接受改造,合法建筑也不能被视为违法建筑。
在违法建筑和合法建筑的认定中,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之间经常发生纠纷。最近,山东赵先生遇到了这样的纠纷,让我们来看看具体情况是什么样的。
【案情简介】
赵先生是征收范围内的居民。县政府组织了棚户区改造,并向赵先生下发了《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价格表》,并对其进行了评价。由于拆迁补偿标准难以达成协议,赵先生与拆迁方无法签署拆迁协议。此后,县城管理执行局对赵先生的房子进行了调查,要求赵先生在一定期限内拆除房屋,理由是他没有申请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赵先生不服,并依法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县行政执行局作出的《城管行政执法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行为。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的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否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可以限期拆除。
赵先生的律师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现在县政府已经向赵先生发出了搬迁通知,并在制定了《土地及附着物补偿价格表》等补偿登记手续,由此可见,县政府已经认定赵先生的房子属于合法建筑。而随后,由于赵先生不同意签署协议,而将其认定为违法建筑来拆除赵先生的房子,这显然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该执法机关依据的是《城乡规划法》,赵先生依据的是《国有土地房屋收购补偿条例》。那么谁才是正确的人呢?让我们看看法庭是怎么裁决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赵先生原来的房子,已经办理了产权证,并且已经翻建了很长一段时间,2012年,该房屋被纳入搬迁改造范围,居委会已经向赵先生发出了《预备通知》,相关部门已经制定了赵先生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价格表》,《产权调换 评估价值一览表》及《房屋征收调查登记公示》,并且其中的“被征收人” 均有赵先生。
原告的房屋进入拆迁改造程序,被告责令原告在未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情况下限期拆除房屋,并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违反了公平、合法、合理的行政原则。总之,被告人的行政行为越权,违反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应予撤销;但是,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后,被告没有执行强制拆迁行为,原告要求判定被告停止强制拆迁行为没有根据,也不予支持。因此,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下列裁定:
一、撤销被告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城管行政执法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案件的重点是,谋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做出的决定是否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律师认为赵先生的房子原来是有房产许可证的,并且他的房子符合城乡规划,属于赵先生的长期住所。然而,在他居住期间,由于他的居住需要,赵先生进行了重建。在翻修时,赵先生没有申请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任何建设行为都应当符合城乡规划。赵先生没有申请建筑工程规划许可。从这个角度来看,赵先生的改造是不合法的。
但是,手续不全的房屋不一定是违法建筑,由于客观原因,我国许多居民的住房手续不完善,房屋没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产权证书,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等程序也没有办理,但不能认定为违法建筑。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未登记房屋征收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于认定为合法的依法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的不予补偿。赵先生的房子有房产证,符合城乡规划,属于赵先生的长期住宅,因此,在旧城改造中,地方政府必须依法给予补偿。
在旧城改造中,政府没有发现赵先生的房子是违法建筑,而是通过调查公示、评估、并确定补偿金额,可见政府认定赵先生的房子属于合法,但由于赵先生对补偿标准的反对,他不同意接受改造,另外,县市行政执法局又认定这是违法建设,显然有违公平正义,而法院将依法撤销政府的执法决定,是维护赵先生的合法权益,也保证了行政执法权的正确行使。
由于历史和社会原因,我国城乡居民普遍存在住房手续不完备的现象。特别是在规划许可方面,有很大一部分住宅是不具备的。不同意政府补偿标准的,就按违法建设处理,这严重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人民法院以违反公平正义,撤销政府的行政拆迁决定,对类似问题的处理具有典型的示范意义。■征地拆迁、拆迁补偿、农村拆迁、国有土地拆迁、拆迁知识交流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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