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检察官以案说法:相约打鸟图消遣 非法持枪被追责

发布时间:2019-09-22 03:58:55   来源:东方头条   点击:
来源: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在我国,非法持有枪支是违法犯罪行为,这是一个妇孺皆知的法律常识,但总有人不顾法律的威严,挑战法律,

来源: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在我国,非法持有枪支是违法犯罪行为,这是一个妇孺皆知的法律常识,但总有人不顾法律的威严,挑战法律,最终因为“触电”而付出沉重的代价。

本期《以案说法》讲述的是一起非法持有枪支的案例:为图一时刺激,海口男子吴某权带上一把火药枪,与朋友薛某存一同去打鸟,被警方当场抓获。

分工协作 “装备”齐全

2017年9月22日,吴某权和朋友薛某存一起喝茶。期间,吴某权提议一起去打鸟,薛某存当场表示同意,并约好出发时间。回到家以后,吴某权拿出家里的一把火药枪及23颗子弹,对自己的“装备”检查了一番,随后带“装备”上路开始打鸟。

吴某权和薛某存两人从龙华区薛村开始打鸟,一路打到3公里外的公务村。路上,两个人分工协作,吴某权负责开枪射击,薛某存负责捡鸟。经过几次“作战”,吴某权一共开了十枪打中一只鸟,但两人并未放弃,继续边走边寻找“目标”。

村民举报“打鸟” 民警缴获枪支

两人持枪打鸟的行为很快引起村民的注意,于是有村民向公安部门举报:“有人用枪打鸟”。民警到达现场后将两人抓获,当场缴获火药枪1支、子弹13枚、弹壳10颗、死鸟1只。“枪和子弹都是我父亲生前留下的,闲来无事,便拿出来与薛某存一块去打打鸟,玩一玩。”吴某权被抓后交代。

经海口市公安机关司法鉴定,吴某权所持枪支为1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猎枪,构成枪支,13颗子弹为12号猎枪子弹,构成弹药;经司法鉴定中心物种及等级鉴定,吴某权持枪打死那只鸟,为鸳科苍鸳,苍鸳属于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

非法持有枪支 接受法律惩罚

此案经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审理查明:认为薛某存和吴某权共同商议持枪打鸟,并随同吴某权一起去打鸟,但因枪支非薛某存所有,其在整个打鸟过程中也只是负责捡鸟,并未实施持枪行为,因此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吴某权违法国家枪支管理的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吴某权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吴某权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吴某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吴某权被抓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吴某权因为自身缺乏对非法持有枪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认识,从而导致犯罪的发生。

非法持有枪支行为直接影响和危及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坚决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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