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对霸座行为可处200元以下罚款

发布时间:2019-09-17 02:47:56   来源:东方头条   点击:
《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对旅客的行为提出了明确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对旅客的行为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将霸座、在站台上滞留、翻越站台、传播谣言等14类危害铁路站车秩序和安全的行为,纳入了禁止范围。此外,《条例》还明确,旅客如果实施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或被纳入失信系统。

14类禁止行为

(1)干扰检票闸机或者车门开、关,强行进出检票闸门、上下列车;

(2)在站台上滞留、翻越站台;

(3)擅自进入铁路线路、车站封闭区域和其他禁止通行区域;

(4)擅自进入列车司机室、机械室等工作区域;

(5)擅自进入设备管理和行车调度等工作场所;

(6)强占他人席位;

(7)围堵列车、阻碍发车、拒绝下车等影响列车运行;

(8)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

(9)向运行中的列车抛掷影响行车安全的物品;

(10)在禁止吸烟的列车上、列车的禁烟区域内吸烟或者能够产生烟雾的香烟替代品,以及在动车组列车上使用能够诱发烟雾报警的自带加热食品等;

(11)殴打、谩骂、侮辱车站和列车工作人员;

(12)干扰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

(13)传播影响铁路安全的不实信息;

(1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铁路站车秩序和铁路安全的行为。处罚

违反第1项至第6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7项至第14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旅客的行为,《条例》不仅给出了明确的禁止范畴,霸座、在站台上滞留、翻越站台等行为,都将面临处罚。《条例》还明确,有关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铁路旅客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将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且危害铁路安全等的行为进行记录,并按照规定推送全国和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有关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条例》也禁止旅客在动车组列车上使用能够诱发烟雾报警的自带加热食品等。记者了解到,《条例》属于广西地方性法规,旅客如果想使用自带加热食品,在其他地区没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待列车驶出广西境内即可。

来源:人民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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