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10日08时39分许,玉泉高速公路大队民警在连霍高速天水西收费站进行检查时发现,甘肃省天水市驾驶员刘某驾驶甘E号牌的小型轿车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不知是自己还没酒醒,还是出于对自己酒量的自信,面对民警的检查,驾驶员刘某还一脸淡定,对刘某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刘某属于醉酒驾驶,民警立即将刘某带至医院抽血,经检测,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3.9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案件目前正在办理中。
民警提示:醉酒驾驶,可能成为“罪人”,不仅驾证离你而去,爱车为你打烊,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还是那句话: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