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4日15时许,宋某某酒后驾驶蒙D09***号小型轿车沿G45大广高速由西向东行驶至777KM撒力巴收费站出口时,被赤峰大队敖汉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4.6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据了解,当事人宋某某23日晚在赤峰市红山区某音乐烤吧同北京回来的三个朋友一起吃饭,席间喝了白酒,随后便回建筑工地休息。因其大儿子25日开学,着急办理入学手续,8月24日下午13时左右,宋某某个人感觉没什么事情,便驾驶D09***号小型轿车从赤峰东收费站上高速,准备回敖汉旗老家。15时30分许在撒力巴收费站下高速时被执勤民警例行检查时查获。
犯罪嫌疑人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5日被高速公路二支队赤峰大队依法刑事拘留,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