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一对情侣订婚后闹翻,女方人工流产,男方为讨要5万多元,闹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9-09-12 00:23:32   来源:东方头条   点击:
已经订婚的一对情侣最终闹翻了女方还接受了人工流产手术那么问题来了为了结婚男方所支付的5万余元该如何处置呢?近日思明区法院

已经订婚的一对情侣

最终闹翻了

女方还接受了

人工流产手术

那么

问题来了

为了结婚

男方所支付的5万余元

该如何处置呢?

近日

思明区法院家事法庭

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

男方家庭将女方家庭告上了法院

订婚情侣闹翻 男方讨要5万多元

90后的阿新(化名)与小玉(化名)

在去年10月份相识

之后建立了恋爱关系

今年3月,小玉发现自己怀孕了,于是双方家长开始谈论订婚事宜。3月28日订婚当天,阿新的母亲通过微信向小玉的母亲转账8300元,4月1日又再次转账5万元。

但之后双方产生矛盾

没有登记结婚

小玉进行了人工流产

阿新及其母亲

起诉小玉及其母亲

要求她们返还58300元

庭审时,阿新及其母亲认为,58300元是为了缔结婚约而支付的彩礼,是以结婚作为条件的,但最终双方既没有共同生活,也没有登记结婚,应当返还。

小玉及其母亲则表示,8300元是男方家支付给女方家用于购买喜饼的钱,她们还提交了相应的收据佐证;另外的5万元不是礼金,而是当时小玉已经怀孕,有先兆流产的征兆,阿新的母亲便给了这笔钱,让她好好保胎。

那么

思明区法院

是这样认为

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发生争议的钱款分为两个部分,首次转账的8300元,应认定小玉及其母亲的说法具有合理性,该笔款项不属于彩礼。第二次转账的5万元,根据双方的陈述可以认定和双方缔结婚姻有高度关联性,即便包含了让女方安胎保胎的意愿,也仍然表达出期望双方结为夫妻的意愿,属于彩礼。但鉴于小玉当时已怀孕,最终进行了人工流产,身心受损,因此法院一审判决酌定由小玉及其母亲退还礼金1万元。该案目前仍在上诉期。

这样的类似案例

之前也发生过

办了婚礼但未登记

分手男方讨要60万

去年6月,阿勇(化名)和小兰(化名)举办了婚礼,但并未登记结婚。今年2月,两人的女儿出生了。但据阿勇说,两人经常吵架,最终决定分手。他起诉要求小兰及其母亲返还60万元的彩礼。

法庭调查发现,这60万元分为3个部分。一是在去年4月,阿勇向小兰转账8万元。当时双方尚处于恋爱期,转账时间与双方举办婚礼相隔较远,法庭认为属于赠与,而不是彩礼。二是阿勇的父亲在举办婚礼前的半个月向小兰的母亲转账了50万元。该款项属于为结婚而依据习俗向对方给付钱物,应认定为彩礼。三是阿勇陈述的,以现金方式交给小兰的2万元,因没有相应的交付证据,更无法证明具有彩礼的性质,因此法庭不予采信。

法官表示,本案中,双方在双方家中各自举行民间婚礼,在亲友邻居的认知中双方已是夫妻关系。双方共同生活且育有一女,未能如期办理结婚登记,原告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加之小兰生育及抚养子女必然产生花费,因此一审判决酌情确定由小兰及其母亲返还彩礼20万元。

说 法

快点划重点!

思明区法院家事法庭的法官表示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

常常发生经济往来

但不都是婚约财产

婚约财产是当事人基于结婚的目的,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对方的一种财产。根据司法解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不能涵盖双方已同居生子的情形。当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共同生活的情形下,当事人主张返还彩礼的,还应根据公平原则、过错原则综合考量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因、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以此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

最后

晚报君希望每一对情侣

相爱时能互相理解

分开时也保持体面

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思法 漫画/刘哲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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