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午睡门”谈规章制度、工作时间和午休

发布时间:2019-09-10 11:48:36   来源:东方头条   点击:
2019年8月27日,青岛海尔集团4名员工因为午饭后休息,被巡查人员发现并拍照,随后被公司开除,引发广泛关注和争议。9月

2019年8月27日,青岛海尔集团4名员工因为午饭后休息,被巡查人员发现并拍照,随后被公司开除,引发广泛关注和争议。9月6日,就“员工因午休被解除合同”一事,海尔集团人力资源平台发布情况说明:所述四名员工并非在休息时间午睡,而是于工作时间在公共接待场所睡觉。行为违反海尔员工行为规范,属一级违规,按规定应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如何看待海尔集团解除睡觉员工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能不能自主确定中午休息时间?劳动者有没有午睡权?

一、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判断

1.关于程序合法、内容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的载体,是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警告、合理调岗降薪、降级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下,可以合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当然,隐含的前提就是规章制度是合法制定的(合理)并且已经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因此,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件:(1)通过民主程序制定;(2)内容合法;(3)已向劳动者公示,才能约束劳动者,才能作为审查判断的依据。用人单位在制定直接关系劳动者利益的规章制度时,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应当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依法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否则就不能据此约束劳动者的行为,也不能据此对劳动者作出处罚。

2.关于合理性的判断

内容合理是指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符合社会的普遍认知,符合常人的一般认识。譬如迟到1次辞退、一次不服从领导安排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均不具有合理性,上述行为可以警告,但达不到足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

但是,什么叫做合理性,不同的仲裁员,不同的法官,有着不同的判断。这并没有一个什么,可以量化的标准,它属于主观的判断,也就是自由裁量权。它与人的认知、阅历、性别、成长经历、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等等,都有莫大的关系。人是感情的动物,有时候甚至一件微小的事情,都有可能影响裁判者对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判断,进而裁判者的裁判结果。

二、海尔集团解除4名员工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判断

根据已经公开的信息,海尔集团认为:4名员工午餐后未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在咖啡厅内睡觉,他们并非在休息时间午睡,而是于工作时间在公共接待场所睡觉。

如果海尔员工行为规范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告知所有员工,规定工作时间在公共接待场所睡觉属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程序和内容的合法性如果正当的话,我认为属于合法解除(备注:仅仅根据目前公开的信息判断,如果海尔集团所陈述不实,则存在违法解除的可能性)。

工作时间睡觉显然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劳动者的义务是提供劳动进而获取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睡觉显然背离了这一劳动者的基本操守。因此从合理性判断,应当无异议。

三、劳动者有没有午休的权利?

但本事件显然并非单纯工作时间睡觉的问题,而是劳动者有没有午休权的问题。譬如如果企业只在中午提供半小时午休时间,这段时间劳动者自主安排午餐或者午休是否可以?

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午休权,也就是说劳动者其实没有午休的权利。如果你不吃午饭,你可以睡半小时;如果你吃饭快,下余的时间可以睡一会;如果你吃饭花了半个小时,那么请抓紧时间去工作岗位,而不是躺下睡觉。

只要用人单位对工作时间的要求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要么应当服从,要么你就不要在这个单位上班。

关于工作时间,我国目前实行的标准工时制度是每周工作40小时。1997年9月10日原劳动部在《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中关于工作时间中提出两点:一是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二是《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是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标准工时制度方面进一步作出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其改正。

也就是说,具体到每天工作时间,可以是8点开始上班,也可以是9点开始上班,可以是18点下班,也可以是19下班。至于午餐和休息时间,用人单位可以规定12:00-13:00,可以是12:00-14:00,甚至可以是12:00-12:30等等。(来源:劳动法行天下 作者:刘秋苏)

南方工报责编:刘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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