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被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处罚,该行被罚款20万元,2名相关责任人员共处2万元罚款。
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潍银)罚字〔2019〕第3、4、5号显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对单位处以人民币20万元罚款,对2名相关责任人员共处2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处罚信息看,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行为。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蔚晓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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