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可以转移也可以不再转移。在直接融资租赁的过程中涉及到三个主体,两个合同,承租人出于资金或者资产负债表等因素考虑不直接出资购买大型设备,转而通过出租人向设备供应商购买设备,供应商直接向承租人供货,两个合同分别是承租人与出租人、出租人与供应商的合同。售后回租是出租人将自身拥有的设备出售给承租人后回租,带来的是现金流变现。与之前出现的模式不同的是融资租赁的租金是占用资金的成本,而不是设备的租金。
对于出租人的五大好处
一、从需求端可以发现,融资租赁具有广阔的市场。
自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内对于设备的需求剧增,2019年《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方案》出台重点提及到要加快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对于基建设备方面的需求也有会增加,比如船舶管理及租赁、船舶融资高增值货运、飞机租赁和航空融资业务、交通、能源、信息、水利等基础设施,对于业务布局范围在粤港澳地区的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会有所增加。资金需求量大,2018年世界银行、中小企业金融论坛、国际金融公司联合发布了《中小微企业融资缺口:对新兴市场微型、小型和中型企业融资不足与机遇的评估》报告,报告中显示中国中小微企业数量达5600万,占全部市场主体的比重超90%,潜在融资需求达4.4万亿美元,融资缺口达1.9万亿美元,中小微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自身经营规模较小,注册资金少,对于银行要求的抵押物并不能提供,第三方信用担保比起大企业更难获得,即使银行中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审批手续也较为麻烦和时间较长,对于资金需求较为紧迫的中小企业成本较大,融资租赁利用自身的风险把控制度和担保简单、方便、灵活等特点在中小企业融资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二、从供给端可以看出高风险伴随着高收益。
融资租赁主要针对的对象是中小微企业,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企业基数大且抗风险能力也较弱,所以其中的风险也较高,但正因市场缺口较大,所以存在着广阔的市场前景,同时通过业务、风控、信审专业化紧抓风口才能在市场中立足。
如主营中小微企业融资租赁的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在市场行情下行的同时仍保持着较高速的业绩增长,2018年1-8月累计获利12.8亿元(税前),相比2017年同比增长70%左右。融资租赁公司的数量也可以证明融资租赁供给端有较大的市场,从2010年182家发展到2018年底的11,777家,2017年为9,676家,2018年相比2017年增加了21.7%,注册资金相比2017年的32,331亿元增加了1.33%,2018年为32,763亿元,业务总量方面,2018年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为66,500亿元,比2017年的60,800亿元增长了9.38%(数据来源于《2018年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
目前融资租赁已成为我国大部分中小企业采用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它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一种适应性较强的融资方式,可以满足不同市场主体的各种交易需求,当今已经成为企业更新设备的主要融资手段之一,被视作“朝阳行业”。
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引进这种业务方式后,三十多年来也得到迅速发展,但是和发达国家相比,融资租赁的优势目前还未全部发挥出来,市场潜力还很大。
三、融资租赁在我国的发展离不开政策的扶持。
梳理可看到几个重要的时间节点:2004年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启了我国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工作;2007年修订《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重新批准,允许商业银行成立金融租赁公司;2015年8月26日国务院常务委员会议通过《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明确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行业是加快实体经济发展的小帮手,并提出拓宽融资渠道,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发债、发股等;2018年商务部下发《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将制定融资租赁企业业务和监管规则的职责划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租赁业统一由银保监监管,内资、外资和金融租赁企业的金融属性正式确立,有利于行业长远发展,和减少之前因租赁行业监管“双轨制”产生的“监管套利”等现象,但还要看到在此之前我国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环境较为宽松,不同于作为金融机构的金融租赁公司,不可能一步实现将数量庞大的商租监管标准与金租监管标准一致。2019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第二年,《粤港澳大湾区规划纲要》正式发布的第一年,政策导向是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4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从财税金融、营商环境、公共服务等几个方面给出了指导意见,对于主要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融资租赁公司是极大的利好消息,反映了融资租赁的政策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
四、通过融资租赁可以获得加速折旧和投资减税的好处。
例如:一项固定资产的原值为40万元,预计适应年限为6年,预计净残值为4万元,采用余额递减法这种加速折旧法计算年折旧率为32%,第一年原价为400,000元,折旧率32%,折旧额为128,000元,累计折旧额为128,000元,账面余额为272,000元,第二年原价为272,000元,折旧额为87,040元,累计折旧额为215,040元,账面余额为184,960元,以此类推到第六年原价为58,157元,折旧额为18,158元,累计折旧额为360,000元,账面余额为40,000元。
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出租设备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使固定资产的投资在刚开始几年就可以收回,且折旧在企业报表中是作为费用出现,在前期可以通过加速折旧减少推迟企业税负的缴纳时间,可以减少企业的所得税和税负,虽然总体上并没有减轻企业的税负,因为后期折旧额减少会导致费用抵扣减少和税负上升,但推迟缴纳税负时间的结果类似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投资减税是指国家根据经济形势采用财政政策中的税收手段调节经济的一种手段,起到鼓励融资租赁企业进行再投资的手段,通过此项政策融资租赁公司可以获得税收减免的好处。
五、可以保留设备所有权,从而安全收回投资并获利。
融资租赁方式是将设备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出租人拥有所有权,承租人拥有使用权。其中设备所有权在融资租赁中至关重要,民法、物权法和合同法关于融资租赁中所有权归属有不同的分析。在民法上,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租赁期满归属可以约定,在物权法中,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合同法中规定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合同法中还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的,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同于他物导致承租人不能返还,出租人要求其基于合理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以看出,合同法中将设备所有权归属于出租人,保护了出租人的权益,有利于安全收回投资并取得收益。
租赁行业在会计处理方面的文件主要有2019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中国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和国际通用的IFRS16号会计准则,新租赁法是在参考IFRS16号会计准则的基础上,还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修订的,都确定承租人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前者在出租人角度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除准则规定的豁免之外,所有承租业务均需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融资租赁资产从“表外资产”进入到“表内资产”。IFRS16号会计准则中规定对于从事直租业务和回租业务的租赁公司,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此外IFRS16号会计准则对于出租人的会计处理基本没有变化,但是对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如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有重大影响,可能导致承租人对于租赁事项的安排产生变化,进而对与出租人以及租赁合同产生影响,对出租人的两种租赁方式合二为一,并将之前经营租赁活动的表外资产和义务都放进表内,对于出租人来说更能全面的考虑承租人的资产负债情况,减少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融资租赁公司最主要的还是要回归到本源,做有物的融资租赁,而不仅是将自己定位为一个信贷公司,要有针对性地做好行业、区域、客户以及后期的设备处理能力。为了更好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以及资金“脱虚向实”,融资租赁方面的政策监管会有所增加,危机与机遇并存,一定要把握行业的本质,服务实体产业,能承担产业发展带来的风险,就更能获得背后的超额收益。
来源:仟浦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