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骗取贷款案的刑事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2016年3月,莱芜市锦隆滤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隆滤材)法定代表人李某波和莱芜市金诚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诚土工)法定代表人苏某法,利用虚假的财务报表以及购销合同,以锦隆滤材的名义向来上银行开发区支行申请了两笔、共计500万元的贷款。事后,李某波只偿还了三个月的利息便不再偿还本息。
据莱商银行开发区支行从事信贷业务的员工讲,李某波所借两笔贷款中,有345万元以锦隆滤材设备做为抵押,另155万元以莱芜市恒越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在进行实地考察后,该行员工将机械设备到工商局进行抵押,并完成相关手续后发放了贷款。
判决书披露,李某波所提供的购销合同为锦隆滤材向金诚土工购买原材料泡沫。但经金诚土工会计证实,金诚土工的经营范围是地毯和土木布,并没有经营过泡沫。此笔贷款仅在金诚土工账户走账。
莱商银行员工表示,贷款发放后银行按照购销合同进行委托支付,资金按照购销合同约定进入金诚土工账户,后期是否真实履行购销合同银行无法进行有效控制。
2016年6月,李某波停止交付利息后,莱商银行员工第一时间要求李某波尽快还息。但李某波的企业因环保不达标被环保局停产并限期整改,企业无收入来源已经无法偿还贷款利息。
2017年10月7日,莱商银行工作人员选择了报案,随后李某波与苏某法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在李某波被控制后,李某波的家属制定了还款计划,一次性归还莱商银行176万元后,剩余的324万元以每年50万元按期归还,取得了莱商银行的谅解。
在针对起诉书的指控中,李某波和苏某法的辩护人均提出,两人签订买卖合同银行是知道的,莱商银行工作人员在明知涉案购销合同虚假的情况下,仍然予以发放贷款,不存在骗取的问题。但最终法院认定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
2019年4月,法院判处李某波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苏某法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