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个人征信报告几乎渗透到个人每一项重大的经济活动中,包括贷款买房、申请信用卡、买保险、租房、找工作、享受政府福利等。因此,也越来越受到大众重视,小心翼翼的避免不良记录。值得注意的是,有时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个人主观原因造成的,这就需要我们善用“异议”和“投诉”来保障自身权益。今天,万通融资就着重和大家聊聊征信知识中有关这方面的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例】最低还款额计算错误引发征信异议
在央行南京分行官网近期分享的金融知识中就有这样一则案例。2017年5月3日,L某向A银行信用卡中心提出分期还款申请,客服人员受理业务后告知其当月仅需还款1.7万元,余款可分期。L某遂在当月还款日前偿还了1.7万元,之后再未收到银行提示客户未足额还款的电话或短信通知。
直至5月23日,L某收到银行短信通知:“还款额低于最低还款额,产生逾期利息620元,因此产生的不良信息将上报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L某立即缴存700元欠款,并向A银行信用卡中心投诉,客服人员承认由于其工作失误,对L某当月最低还款额金额计算错误,直接导致其产生逾期还款记录,A银行表示同意更正L某的逾期不良记录。
但截至8月25日,L某个人征信报告上的该条逾期还款记录仍未消除,L某多次向A银行信用卡中心反映,经办人员答复“销卡才能彻底消除逾期还款记录”,L某对A银行的答复十分不满,表示其本人对于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不存在主观过错,并且需要继续使用该信用卡,不同意办理销卡,要求银行尽快更正个人信用记录。【处理结果】信用报告更正成功
8月25日,L某向人民银行某市中心支行投诉。
人民银行某市中心支行收到L某投诉后,立即转办A银行。A银行经调查回复称,L某的信用记录未及时更正的主要原因是经办人员对征信异议处理业务不熟悉,未能及时上传征信异议受理审批与数据。
8月30日,A银行向总行提出征信异议处理,要求更正L某的不良信用记录。
9月15日,L某再次查询信用报告,确认更正成功,L某对投诉处理结果表示满意。【案例分析】消费者合法权益受侵害
首先,上述案例中,是由于银行客服人员对消费者本月的最低还款额金额计算错误,直接导致消费者在严格按照银行计算的金额还款后,仍因逾期而产生不良信用记录。因此,A银行对本案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L某并不存在失信的行为,因此,该条还款逾期的不良记录应属于不准确的信用信息,但银行并未严格核查该条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明显违反了相关规定。
此外,从L某反映信用记录出错至更正,A银行的处理期限远超过20日,处理效率低下,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善用异议、投诉,保障自身权益
朋友们,案例中L某尽管遭遇了“被逾期”,但最终通过“异议”和“投诉”,合理维护了自身权益,成功更正信用报告。那么,生活中的你又是否遭遇过类似的非个人主观原因造成的不良信用记录呢?如果有,请大胆“维权”,这是有相关规定条例保护的。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
受理投诉的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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