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板:如今这世道,这公司规模小又显示不出什么实力,业务真难做,这怎么做让别人觉得咱们公司有实力?
张经理:给我们提供材料的那家公司,觉得他们贸易公司有实力,公司注册资本2个亿。
王老板:那我们公司也把注册资本改大,赵会计明天就去办。
赵会计:这样做不太合适吧......
王老板:(打断了赵会计的话)有什么不合适,反正又不要真的拿2个亿搁上。
注册资本上亿元,为何不担心出资时拿不出来?
由于《公司法》修改,以前的注册资本是实缴登记制,现在是认缴登记制。认缴登记制,即工商局的营业执照只登记公司所有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不强制要求提交验资报告,取消实际缴付出资20% 、剩下的两年之内必须缴清,也取消货币出资不能低于 30% 的规定,关于出资的时间,让股东在章程中约定,这就使许多人注册资本登记时,写出个庞大的数字不担心拿不出来的原因吧,但是这也不是写着玩玩的。
天底下有这么样的好事情?无本生意都可以做,这是真的吗?凡事有因就有果,前面欠下的后面就要还上,看完下面的案例,就会认识到了这样做的风险有多大了。
案 例
案情简介
重庆高院审理重庆海晶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下称“海晶公司”)与云南中石油昆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下称“昆仑公司”)、云南中油华气天然气有限公司(下称“中油华气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4)渝高法民初字第0000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昆仑公司偿付海晶公司债务总额4660万元,并由中油华气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昆仑公司未履行义务,海晶公司向重庆高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中油华气公司未能履行清偿义务,海晶公司申请追加中油华气公司的股东华油公司为被执行人,由华油公司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经查华油公司作为中油华气公司的开办单位,其注册资金出资不实的金额为2200万元,重庆高院作出(2015)渝高法执更字第23号执行裁定(下称“23号裁定”),追加第三人华油公司为被执行人,华油公司应在欠缴出资的2200万元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海晶公司承担责任。
华油公司对上述追加裁定不服,向重庆高院提出异议,请求撤销23号裁定。重庆高院根据《执行规定》第八十条的规定,认为:执行法院依法裁定追加华油公司为被执行人并由华油公司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并无不当。故作出(2015)渝高法执异字第00013号执行裁定(下称“13号裁定”),驳回了华油公司的异议。 华油公司不服上述异议裁定,向最高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重庆高院作出的13号裁定和23号裁定。最高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华油公司的复议请求。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执行变更、追加规定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给开公司的老板们忠告
第一,认缴登记制,不意味着注册资本可以任意写,也不意味着认缴注册资本不用缴,只是由原来法律规定的限定两年之内缴清,变为股东在章程里自由约定何时缴付,可以约定十年,也可以约定二十年,甚至更长的时间,但并不意味着免除缴清注册资本的责任。股东认缴注册资本是有补齐义务,认缴注册资本在公司清算或者解散时,应认缴而未认缴的注册资本,也应按应认缴的注册资本进行补齐。
第二,认缴注册资本越大,股东的责任越大。股东是以认缴的公司注册资本的额度为限,来承担公司的债务和责任。如果公司的注册资本越大,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相应的越多,股东以认缴的额度去承担公司债务和责任。
第三,注册资本应该写多少合适呢?量力而行,按照股东的能力及公司的实际需求,投到公司,如股东有100万,公司正常经营需求100万,那可以把注册资本注册登记成 100 万,而非5000万。除非行业对注册资本有要求,必须要 5000 万以上,而且心里要明白这样写有一天自己是要实际缴纳5000万的,而不是写写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