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再出重拳规范租房市场

发布时间:2019-09-13 03:03:42   来源:东方头条   点击: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切实防范租赁市场金融风险,近日,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中国人民银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切实防范租赁市场金融风险,近日,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防范市场金融风险的通知》。

记者注意到,通知中明确,在南京从事住房租赁代理业务的住房租赁机构应当建立住房租赁租金托管制度,实行租金银行托管。

实行租金银行托管

通知指出,在南京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开展业务时应与辖区公安派出所签订南京市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落实治安管理责任。

通知明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机构(以下简称“住房租赁机构”)从事住房租赁代理业务时,应当建立住房租赁租金托管制度,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的银行签订租金委托收付协议,设立机构租金专用账户收付租金,实行租金银行托管。

住房租赁机构以转租人身份从事住房转租业务时,应当分别与产权人(出租人)、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登记备案,不得以“租赁代理”“资产托管”“生活服务”等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住房租赁代理活动。

住房租赁机构向承租人提供租赁以外其他服务的,应当事先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并告知服务内容及收费,收费不得包含房屋租金、押金。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当事人签名(盖章)确认。

不得哄抬租金价格

通知明确,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住房租赁机构、承租人应当依规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建立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住房租赁机构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得强制嵌入租赁消费贷款内容。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合同应当由承租人与商业银行另行签订。住房租赁机构不得哄抬租金价格,住房租赁机构和承租人不得利用承租人个人信用恶意套取贷款。

住房租赁机构违规从事房屋租赁活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向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归集信息。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将相关违规机构纳入风险警示名单向社会公示,暂停其房源发布业务并通报网络监管等相关部门。

市房产局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违规违法情况及处理决定等不良信用信息,予以记录、公示,并记入信用档案,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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