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财险宁夏三支公司违法遭罚 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

发布时间:2019-09-12 17:52:45   来源:东方头条   点击: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2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宁夏监管局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宁银保监罚决字〔2019〕8号)显示,中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2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宁夏监管局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宁银保监罚决字〔2019〕8号)显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三家支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宁夏监管局对大地财险三家支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做出行政处罚。

其中,大地财险吴忠中心支公司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宁夏监管局对大地财险吴忠中心支公司予以罚款12万元;对时任大地财险吴忠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助理张刚刚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对时任大地财险吴忠中心支公司农险部经理马建华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大地财险青铜峡支公司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宁夏监管局对大地财险青铜峡支公司予以罚款15万元;对时任大地财险青铜峡支公司经理助理陈荣予以警告并处罚款2.5万元,对时任大地财险青铜峡支公司农险部经理施宁平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

大地财险灵武支公司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宁夏监管局对大地财险灵武支公司予以罚款19万元;对时任大地财险灵武支公司经理夏杰予以警告并处罚款3.5万元,对时任大地财险灵武支公司农险部经理钞旌煜予以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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