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国家新出台了一个支出部分先进制造业的政策,允许部分先进制造业,可以更宽松的条件来对增量留抵税额申请退税。其中,又出现了进项构成比例这个系数了。
本期,小编打算再次探讨一下这个进项构成比例中存在的一些争议问题。一、“已抵扣”是指什么意思
对于这个“已抵扣”的意思,其实现在业界存在两个观点:
①已勾选认证或已计算、已转入进项税额的,即退税所属期间“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借方发生额;
②在退税所属期间实际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过的进项税额。
此前,小编是倾向于后者的。然而……
逻辑上
现在看来,后者从逻辑上是说不通的。企业的留抵税额,就是在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时候,向销售方支付的销售方应计销项税或者应纳增值税,该部分税款通过销售方申报增值税的方式上缴给了国家,实质上就是国家对企业资金的占用。而某些行业的企业,由于其建造、开发周期较长,购进和销售行为之间的时间间隔过长,不能及时产生足够的销项税额来抵扣进项留抵税额,造成企业资金实质性被国家占用过多。国家之所以出台增量留抵税额的退还政策,就是要尽量减少国家对企业资金的占用,降低企业的融资压力从而降低资金成本。本来形成大量留抵税额,就是因为不能及时从销项税中抵扣进项税,如果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已抵扣”的意思是实际从销项税中抵扣过的进项税,那么这个退还政策还有意义吗?这从逻辑上是说不通的。
当然,只从逻辑上判断,是不能作为执行口径的依据的。尤其是对于税务机关来说,逻辑不能代替法条或政策指导。如果能有政策法规文件明确表示,或者至少要有税务总局的政策答复作为明确依据,那么就是最好的了。有这些依据吗?小编认为,有!
税务总局的政策答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的《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第325问的答复中明确:“对于纳税人前期待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在4月1日后可以一次性转入,在转入当期,这部分进项税额视同取得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参与“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
各位可以看到,税务总局的意思是,前期因为不动产进项税额分两年抵扣而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的40%的部分,根据最新的政策,允许在4月1日后可以一次性转入,而且最重要的是,在转入当期就可以参与“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而不是在实际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了的当期才能参与“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
很明显,无论从逻辑上,还是税务总局的政策答复来看,“已抵扣”的意思应该是观点①而非观点②。木水之前的看法是错误的,在这里跟各位道个歉啊。二、参与进项构成比例计算的进项税额是否应剔除进项税额转出金额
其实这个问题,小编认为不需要争议的,因为企业之所以要做进项税额转出,不外乎就是因为这些购进的商品、劳务、服务、不动产或无形资产,要么是用于集体福利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要么是贷款服务等本身就不允许抵扣的项目,还有就是取得的抵扣凭证不符合相关政策等原因,实际上就是本身就不能抵扣的却算进了进项税额中,所以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操作。这些本身就不能计入进项税额的金额,当然不会产生留抵税额的。而国家出台的增量留抵税额退还政策,是对符合相关规定产生的留抵税额的退还,所以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也应当相应的进行配比,分子、分母中的进项税额都应当剔除已做进项税额转出的部分。三、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一直需要从2019年4月开始计算吗
从文件的表述上看,就是需要一直从2019年4月开始计算的。但是正如很多财税大咖的说法一样,如果往后每期的退税申报,进项构成比例都需要从2019年4月开始计算,就会造成增加计算量和税务机关审核计算依据真实性的难度。
当然,这次增量留抵税额退税的政策,是国家为了完善增值税税制的一个尝试,是税改旅程中的一小步而已,根据近期税收政策的变动频率来看,说不准这个政策会在什么时候就进行修正的。小编认为我们也不用太杞人忧天,将来国家必然会出台更新更合理和更完善的进项税退税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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